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泥、平板玻璃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9〕2351号)要求,结合我省水泥产业发展现状,我委制定了《陕西省水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泥、平板玻璃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9〕2351号)要求,对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投产的在建、已核准未开工的水泥项目(含水泥熟料线和粉磨站)和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点火的在建、已备案未开工的平板玻璃项目进行一次清理。
二、已核准未开工的水泥项目、已备案未开工的平板玻璃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论证和核准。在建平板玻璃项目,必须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文件(发改运行〔2006〕2691号)和平板玻璃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52号)的要求认定后方可点火。
三、请你们在2009年12月18日前,将对水泥和平板玻璃在建、未开工、拟建项目的清理情况报告和情况表(见附件2、3)报送我委。
附件:1、陕西省水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doc
附件:2、陕西省清理水泥建设项目表;附件:3、陕西省清理平板玻璃建设项目表.xls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水泥 结构调整 意见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1月23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