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中治工发〔2009〕12号)的部署,国家发改委就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职责情况的排查工作做出了统一安排,现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稽查〔2009〕2647号)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稽查〔2009〕2647号)要求,对2008年以来由本单位及由本单位办理报送上一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报告的项目,认真开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职责情况的排查工作,并将自查工作总结连同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履行项目审批监管职责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一),于2010年1月20日前报我委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关于转发〈关于对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陕发改项目〔2009〕1698号)要求的“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基本情况检查表、本区域内省重点项目及1亿元以上项目的台账表、项目排查表和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和中央专项治理办公室制发的两个统计表,以及自查报告”,请各单位按要求尽快报委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崔党恩 电话:87293769)
主题词:转发 专项治理 排查 通知
抄送:各市经贸委、工交办、工经局。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2月25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