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4-00154
发文字号: 陕发改财金〔2014〕19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安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1-06 17:35:00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安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01-06

西安市发展改革委: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财金[2013]2549号文件批复同意发行西安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为进一步协助企业做好债券发行工作,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集合债券核准发行额度不超过3.8亿元,包括西安热电供热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所筹资金1.8亿元须用于特种成套高端设备产业化项目的建设,2亿元须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具体发债企业、发债金额及用途见附件);本期债券为6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最终发行票面年利率确定后,在公告前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在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在原债券票面年利率的基础上上调0-100个基点,在存续期内后3年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将持有的本期债券部分或全部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下达后12个月内开始发行。其余注意事项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为准。
  二、本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三、请你委切实落实对本期债券的监督责任,监督发行人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的管理、偿付及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协助我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做好对发行人的跟踪检查和风险监测,预防企业债券兑付风险。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月6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