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有关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145号)要求,我省制定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市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任务分工,逐项抓好落实。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3月17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
平稳运行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规范秩序加强监管,促进煤炭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严格新建煤矿准入标准,严禁以任何形式建设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产煤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管局、陕西煤监局)
(二)新建煤矿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行为。(省煤管局、陕西煤监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2〕42号),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16种类型矿井,深化煤炭资源整合,淘汰落后产能。(省煤管局、省工信厅、省国土厅、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煤监局)
(四)督促煤炭企业严格按照核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和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违规建设和超能力生产。(省煤管局、陕西煤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五)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省煤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六)提高超能力生产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定期公布处罚结果。(省煤管局、陕西煤监局)
(七)鼓励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以大型企业为主体,在大型煤炭基地内有序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促进煤炭集约化生产。(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管局)
二、全面清理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八)严格执行陕价行发〔2013〕61号文件要求,全面清理规范本地区、本部门涉及煤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国家和省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各市人民政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九)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认真做好涉及煤炭收费的专项检查工作,从严查处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重复收费及只收费不服务等乱收费行为。(省物价局)
(十)分期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陕政办发〔2013〕1号文件规定,继续停征煤炭生产企业价格调节基金。(省国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三、加强生产运营管理,提高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水平
(十一)引导煤炭企业加强市场供需分析,优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采掘关系,依法有序组织生产。(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管局)
(十二)严格执行电煤合同,提高电煤合同兑现率。煤炭企业要努力提高煤炭产品质量,杜绝掺杂使假和以次充好,发电企业要按时结清煤炭企业供煤款,建立良性互保关系。(各相关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十三)严禁私采乱挖和超层越界开采。(省煤管局、省国土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煤矿补充地质勘探和资源储备,摸清老矿区外围资源储量,延长矿区服务年限。(省国土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五)加强企业内部精细化管理,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合理控制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内控管理和安全生产水平。(省国资委、省煤管局)
(十六)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对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煤矿,要依法及时关闭破产。(各产煤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
(十七)保持矿区和谐稳定和煤矿安全运转。(各产煤市人民政府,省煤管局)
(十八)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一线职工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各产煤市人民政府,省煤管局、陕西煤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沟通协调,营造煤炭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十九)积极与国家部委沟通协调,争取实施包西铁路国家统一运价。(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
(二十)尽快完善省内太中银等煤炭铁路装运站点建设,努力增加现有省内煤炭铁路运量,提高太中银、西康铁路等新建、改扩建线路煤炭增量,促进陕煤外运。(省发展改革委、西安铁路局、各相关市政府)
(二十一)鼓励省内大型煤炭企业参与跨省煤电联营和建立物流基地,通过股权合作,积极开拓煤炭市场。(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二十二)鼓励和支持煤炭企业发展矿区循环经济,建设煤电一体化、煤化一体化项目,加快推进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供电交易。(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
(二十三)建立省际能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加强与用煤大省和省外重点用煤企业的沟通,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构建互利共赢、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四)以陕西煤炭交易中心为平台,加快区域性煤炭交易中心建设,努力扩大现货交易份额,积极探索煤炭中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五)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等部委、企业政策对接,积极促进我省规划的大型输电电源基地项目落地,保障煤炭产业长期稳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六)原国有重点煤矿承担的办社会职能中,已分离转移至地方的学校、公安等机构的运转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尚未分离的职能,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移交。(各相关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
(二十七)落实相关政策,解决原国有重点企业破产遗留的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及社会化管理、社会职能移交等问题。(各相关市人民政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二十八)加强煤炭行业与制造业规划及生产运行的配套衔接,促进煤炭供应侧与需求侧协调均衡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西安铁路局,各产煤市人民政府)
(二十九)要根据煤炭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企业考核机制。(各产煤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
(三十)树立煤炭市场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确保煤炭产品的正常流通。(各产煤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五、坚持绿色开采,积极推广应用煤炭开采新技术
(三十一)坚持绿色开采,支持彬长矿区瓦斯零排放示范矿区建设,积极开展陕北矿区充填开采试点,大力推广保水采煤等新技术的应用。(各产煤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管局、省环保厅、省国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