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韩城市经济发展局、水务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水务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点,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环保部、财政部对2007年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印发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经研究,现将该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分级责任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省级主要负责规划统筹、计划安排和工作督导;市级主要负责协调推进和监督检查;县级政府是第一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负总责,全面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建后管护工作,发展改革、水利、卫生、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我省“十二五”规划,将全省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市、区),落实各项建设和管理责任,确保如期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各地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优先解决严重影响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涉水重病区的水质问题以及局部地区严重缺水问题,优先解决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陕南、陕北移民搬迁安置点的饮水问题。
二、加大投资力度,确保资金到位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中央投资按照规划人均投资标准的80%和规划内人口数量控制安排,省级重点对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给予投资补助,原则上不低于地方配套投资的50%,其余投资由市县(市、区)政府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自筹解决。中省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县(市、区)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县(市、区)政府解决。对中央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县(市、区)级政府自行解决。各地要按上述投资原则,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的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简化前期工作程序,严格项目审查审批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凡纳入全国和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并实行审批制的项目,不再按市编制和审批年度打捆项目实施方案,规模较大的限上单个项目也不再按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两阶段开展前期工作,均简化合并为初步设计一个阶段,直接编制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分级予以审批。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工程(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工程),经省水利厅审查提出行业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余项目的审批办法由各市发展改革委商同级水利部门确定。
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大力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采取分散式供水或分质供水;严格按照项目前期工作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做好工程勘察设计,达到深度要求,提高成果质量;要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查把关,不允许拆分肢解项目,不允许打捆批复项目,完备批复内容,确保审批质量。市、县(市、区)批复项目文件抄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备核,省级安排投资计划时将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审批质量进行抽查复核,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不予列入投资计划。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按核准制有关要求办理。
四、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关、竣工验收关。“千吨万人”工程要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管理单位,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加大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能力建设的扶持,实现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全面推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公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使工程建设和管理公开、公正、透明。强化项目审计、稽察和监管,建立奖惩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和生产安全。
五、加强建后管护,确保长效运行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要求,落实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用电、用地和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工程运行成本,合理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促进节约用水和工程良性运行。建立健全县级供水管理服务体系,推广集中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构、统一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的做法。加强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厂自检、县域巡检、卫生监督监测等相结合的水质管理体系,建立县级财政补贴制度,落实水质检测、监测经费。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落实水源地保护工作经费,建立水源地环境监管责任制,依法划定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县(市、区)、乡(镇)政府以及规模较大工程要制订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自然灾害、水源污染等突发事件。
各地接通知后,要按照新的管理办法,统筹安排好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计划,落实建设条件,抓紧编制上报2014年投资建议计划(项目批复文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务必于3月底前完成上报工作,以后每年投资建议计划均于当年1月底前上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陕西省环保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