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韩城市经济发展局、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支持鼓励全省工业企业回收利用余能建设发电项目,规范余能发电并网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业企业余能发电机组并网运营管理工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电力监管条例》、《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二、本意见所称余能发电是指工业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余气等进行的资源综合利用,是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
三、工业企业在现有生产线上利用余能建设的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市县发改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进一步简化备案、能评、环评、用地、电网接入和发电许可等手续,加快审查办理。
四、工业企业利用余能发电的电量优先自发自用,不纳入电网统一销售。富裕电量需要上网的,应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由电网企业全部收购。
五、余能发电上网电价按照我省火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六、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余能发电机组提供并网接入服务和并网技术支持,并与余能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七、电网企业要规范余能发电机组并网程序,公开并网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及受理部门等,为其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
八、余能发电企业并网应符合电网技术条件,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程,接受电网企业的专业管理和技术指导。新建机组必须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豁免机组除外)和商业运营资格。
九、拥有余能发电机组的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余能发电企业已按其全部受电变压器容量向电网企业支付基本电费的,不再支付系统备用费。电网企业应披露系统备用费收取方式和标准等信息,并接受监督。
十、余能发电机组经发改部门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的,其自发自用电量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免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十一、能源(电力)监管机构对余能发电机组并网运营工作进行监管,促进余能发电项目健康发展。
十二、此《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省工交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西北电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水泥生产企业自备余热发电厂并网及电价有关问题的意见》即行废止。
省发展改革委 省物价局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