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经济发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建设局:
去年以来,我委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先后分三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2项。经省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目前仍然保留37项审批事项(含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的审批事项)。为了打造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工作流程,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9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制定了《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行政审批工作流程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监督落实。
特此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18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
行政审批工作流程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巩固我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打造环节少、效率高、程序优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和运作机制,推动行政审批行为程序化、法治化、信息化、公开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我委现存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流程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1.简化审批要件。取消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文件规定以外的一切前置审批要件。我委受理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需要补充或重新提供的,要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所需补交的全部资料,资料齐备后当即受理。
2.压缩审批时限。在遵守法定时限要求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审批环节和时限,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间。凡我委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改委等5部委《关于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调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的时限要求,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受理、补正、评估、征求意见、会签审议等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特别是在审批事项的受理环节,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即时做出受理决定的要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计算审批时限。
3.改进审批方式。建立行政审批咨询服务制度,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布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承办处室以及联系人电话,方便行政相对人查询和了解有关情况。同一项目涉及到多个处室审批事项的,要实行并联审批,各处室同步进入办理状态,由以往的“串联”审批转变为“并联”审批,以单个事项的最长办理时限为整个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避免出现项目由于一个审批环节办理缓慢影响整个审批进度的现象发生。
4.优化审批程序。对符合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投资落实、布局合理、资源利用率较高、不影响国家及区域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核准项目,经委领导同意后,可不再上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对投资额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核准项目由职能处室提出意见,分管领导签字,主要领导同意后,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再行核准。
二、具体内容
1.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核准,招标实施方案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报送的,核准时限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时限为准(两事项合并)。单独申报招标实施方案的,完成核准工作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依法必须招标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事项的取消,待《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后再行执行。
2.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核准、跨市(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核准、涉及跨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核准,对于项目单位提出的核准申请,自接到申请当日明确告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具备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3.除燃煤项目之外热电站项目核准,经组织专家审查后认为条件成熟的,委托项目所在市核准。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和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自收到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后,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要求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正式受理核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4.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一律放在核准后、开工前完成。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补正。项目核准主要围绕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准入标准,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生态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不再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进行审查。
5.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及水库电站项目核准,在接到项目单位核准申请当日明确告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具备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6.除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外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与行业部门技术审查合并进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减少可研审批前置要件,只需完成土地预审、环评、规划选址、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5个要件,其余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即可。降低前置要件审批层级,将土地预审、规划选址、节能评估3个要件审批权限降为省级,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个要件审批权限降为市级。项目核准条件具备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7.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核准、有色矿山开发项目核准、黄金采选矿项目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和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自收到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后,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要求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正式受理核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企业以及说明原因。对于市区拟引进和建设的重大项目,做好产业政策前期审核和项目建设咨询策划等工作。指导相关市区编制本地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开发规划,我委对规划进行评审,凡进入规划的矿山资源开发项目,视具体情况委托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核准。
8.国外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关税确认,不需要政府投资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国内投资项目,其办理要件不再提供招标设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所有项目的进口设备减免关税确认,一律在资料齐备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9.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供电营业企业的换证工作,初审供电企业的申请资料,并对各申请换证企业提出初审意见(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直接向我委提出换证申请)。我委统一时间接收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即时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并作出决定,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10.缩短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审查时间,由决定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改为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取消我委对棉花加工资格证书进行的年度审查,当资格证书5年有效期满而企业申请延续时,我委根据相关规定,对企业棉花加工资格证进行全面审查。
11.将省高技术产业基地设定审批需提交的《基地总体发展规划》和《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相关内容合并,只需提交《基地发展规划方案》。项目单位在申请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认定的同时又申请政府投资补助的,可在报送项目认定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将省高技术产业基地设定审批期限由40个工作日缩减至30个工作日,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认定的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减至20个工作日。
1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在每年的4月和10月用一周时间集中受理审核,提前完成认定工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简化申报要件和材料,只要求属地发展改革委上报请示和建设单位节能评估文件,不再要求上报其他材料。自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后分别在15、10、5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审查期限内)。对收到的能评文件,实行“随到随评”,并及时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属地项目建设单位通报评审、审查进度。在评审环节,督促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尽早完成项目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在审批环节,对能耗量少的能评登记表,商项目办理处室后及时予以登记备案。
13.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一是将这两项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到省价格认证中心具体承办,设立行政许可窗口,专人负责,统一受理审查,对不需要现场审查的事项申请人即来即受理,对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事项实行限时办结,确保许可事项“一站式”服务到位。二是完善便民措施,在网上公示行政许可条件和《申报样本》,并设计网上申请下载表格,使申请人对申报等级和申报资料要求更加明确。同时,对申报资料实行网上先期预报,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先期核对,对需要补正的资料网上即时通知,确保申请人正式递交的资料一次完成,有电子档申报的不再要求报送纸质资料,减少重复报送。
1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从严核定,对过高的收费标准要及时降低。对审批时限适当压缩,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在50个工作日(原为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收费标准,在85个工作日(原为9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审批,根据听证的有关程序和时限作出审批决定。
三、组织实施
1.上述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工作流程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委将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和内容进行审批,以简政、提质、增效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2.本意见及审批事项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将在我委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做到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依据公开、标准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监测评估制度,加强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在施行过程中不断检验和总结,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