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省节能监察中心:
为加强我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优化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凡经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核,获得2012年、2013年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均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二、验收方式
各市(区)发改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市(区)发改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和竣工报告,市(区)发改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工作,形成验收结论与建议,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同时将项目的最终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负责对系统内项目进行验收,同时将项目的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三、验收时间
市(区)发改部门、两大电力公司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对项目的验收工作,如不能按时验收的,应于12月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说明,否则将暂停该地市、企业下一年度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
四、后评价
省节能监察中心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委托,负责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后评价。请市(区)发改部门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填报《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项目节电量自查报告》。同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对已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发现不合格的,要扣减所在市区下年度补贴资金额度。
五、其它事项
1.请各市(区)发改部门、两大电力公司高度重视此次验收工作。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单位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等,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专项补助。
2.请各市(区)发改部门、两大电力公司安排专人与省发展改革委(监测应急处)进行对接,按上述要求,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验收资料,按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联系人:闫婷 029-87293107
附件:《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项目节电量自查报告》.doc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