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04月03日 星期四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4-00377
发文字号: 陕发改煤电〔2014〕1455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4-12-02 16:54:00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工作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2-02

各产煤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管理部门: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14〕2546号),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在煤炭行业脱困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要求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为贯彻落实好三部委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产煤市、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脱困工作部署和《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国能煤炭〔2014〕454号)和我省《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促进煤炭行业脱困工作的意见》(陕安监〔2014〕175号)的相关要求,成立相应机构,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煤炭行业脱困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按照国家有关煤炭脱困和煤矿建设、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辖区内煤矿实施有效监管,确保依法守规。
  二、各产煤市、县(区)要全面排查,清理违法违规煤矿建设生产,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建设项目登记造册,逐一排查认定,摸清底数。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边建设边生产、今年产量已超出生产能力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限期整改。产能已公告煤矿产能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尚未公告现已具备公告条件的煤矿,要将采集的煤矿生产能力信息及时申报。
  三、各市、县(区)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对责令停产的煤矿,除必要的矿井通风、排水等保证矿井安全的负荷外,一律停供生产用电和火工用品,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对弄虚作假、逾期未报或隐瞒不报的煤矿,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列入黑名单进行监管。对属停产整改范围但拒不停产整改、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各市、县(区)要提出予以关闭的意见,同时要严肃追究煤矿及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五、请你们在进一步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将基本建设手续不全、符合条件尚未申报公告产能、超能力生产及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名单,以及关停整改有关情况,于2014年12月8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安监局和陕西煤监局,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

 

                         省发展改革委      省煤炭安监局     陕西煤监局
                            2014年12月2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