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4-00388
发文字号: 陕发改农经〔2014〕1578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加强盐碱地治理工作的意见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4-12-19 17:21:00
关于加强盐碱地治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2-19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有关科研单位:
  我省高度重视盐碱地治理工作,广泛采用工程措施与农艺措施相结合对盐碱地进行改造,取得了一些成功模式,探索出了行之有效的办法,起到了典型示范作用。但也存在治理投入不足的短板,全省仍有盐碱地面积约210万亩,其中耕地占79.7%,林地、园地、牧草地占16.9%,未利用地占3.4%;且盐碱化程度趋于严重,重中度盐碱地占75%左右,千亩以上集中连片的盐碱地超过300个。不断加大盐碱地治理力度,对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保护生态安全、加快三个陕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加强盐碱地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4〕594号)精神,现就加强盐碱地治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着眼于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多渠道增加投入,依据发展现代农业和特色产业的需求,因地制宜地综合采取水利、农业、林业、化学、生物等配套措施,坚持生态优先、防治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引进新技术、新方法,结合传统治理盐碱地的典型经验和成熟技术,科学有序推进盐碱地治理,努力增加可利用农地、林地、湿地、草地数量并提高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尊重自然,生态优先。按照《陕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其配套规划,充分考虑盐碱区域的生态功能定位,在不改变生态用途、保护区域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全面治理。盐碱地开发为农业、林业用地的,要切实加强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减少水土流失,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实现农业生产和生态保护相协调。
  2.因地制宜,分类治理。综合考虑盐碱地分布地域、盐碱类型、盐碱程度和土地利用方式等条件差异,突出区域性特点,分类实施,综合整治。盐碱地治理要与当地自然资源、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产业结构和经济建设需求相协调,宜农则农,宜草则草,宜林则林。
  3.多措并举,便捷适用。将治理工程、植被恢复、农艺改造与盐碱土农业直接利用相结合,综合采取灌溉排水、生态修复、农机农艺、生物化学等有效手段,将不同盐碱地分类治理技术进行集成与优化组合,建立可规模化推广的盐碱地分类治理与农业开发利用技术模式,提高技术模式的便捷性、实用性和时效性。
  4.集中连片,整体推进。根据盐碱地分布和自然条件状况,按灌区、流域和区域统一规划设计,打破行政区域界限,统筹安排重大项目布局,长期持续增加投入,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确定重点建设地区,采取集中投入、连片治理、整体推进的治理方式,确保治理一片,成效一片,提高盐碱地治理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5.防治结合,注重实效。调整和优化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耕作制度,建立和完善适应水利化、信息化特点的灌排制度,防止因不合理灌溉、施肥、耕作等利用方式导致耕地、湿地和草地次生盐碱化。完善治理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技术规程,加强跟踪监测、调控与管理,防止已经治理好的盐碱地重新返盐返碱。巩固好治理成果,切实提高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二、治理目标及主要措施
  (一)治理目标
  1.建立盐碱地分类治理示范区,各市原则上不少于1个,处于沿黄、沿渭和陕北沙漠化边沿地区等盐碱化重点区域的市,要视情建立多个分类示范区,辐射带动全省盐碱地改造工作,全面推进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总体遏制土地盐碱退化趋势。
  2.到2020年完成盐碱地治理工作,减轻改善盐碱化程度,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逐渐显现。
  (1)轻度盐碱地块在植被恢复的基础上,变成优质资源;中度盐碱地块恢复植被,80%变成可利用资源;重度盐碱地块植被基本恢复,30%变成可利用资源。
  (2)盐碱耕地的亩均产量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0%左右。
  (二)主要措施
  以实施田间排灌、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农田防护和地力培肥五大工程为重点,持续推进盐碱地治理。
  1.田间排灌工程。对局部地势低洼、地下水位高、排水不畅和容易引起农田内涝的盐碱耕地,通过新挖排碱沟、清淤疏浚原有排减沟等措施,完善排水工程体系,减少盐碱危害和农田内涝,提高农田压碱排盐、抗渍抗旱能力。同时在灌溉可以覆盖的区域,做到井灌井排,重度盐碱区采用深井灌溉,减轻土壤次生盐渍化危害,改善土壤理化性状。
  2.田间道路工程。根据肥料和农产品运输及农机作业的要求,新建和改造田间机耕路和生产便道,完善路桥等设施,改善农业机械化作业条件。
  3.土地平整工程。对相对集中连片、地面起伏较小的盐碱地进行平整,促进水分均匀下渗,提高降雨淋盐和灌溉洗盐的效果,提高水资源利用率,防止盐分积累。
  4.农田防护工程。在修修田间道路基础上,完善田间林网建设,改善田间小气候,减少地面蒸发,减轻土壤返盐。
  5.地力培肥工程。一是加厚耕作层,改善耕层理化性状。二是推广秸秆直接还田,增施沼渣沼液肥、商品有机肥,种植绿肥,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地力。三是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协调土壤养分,减少不合理施肥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四是应用抗旱保水剂和土壤改良剂,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提高土壤保水保肥、供水供肥的能力,降低土壤盐碱危害。
  三、工作要求
  治理盐碱地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涉及多个领域,各级各部门要完善政策,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完善机制,促进多方参与。
  (一)持续加大治理工作的政策支持。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发改、科技、财政、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等多部门协同实施,实现多渠道资金统筹使用和农田整治、灌溉排水、生态修复、农机农艺等措施的综合配套,提高治理工作的系统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要结合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全省治涝规划、草原保护与建设、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农业高技术成果产业化示范、林业生态建设等规划和项目,进一步投入力度。省发改委在省级基本建设中安排专项,加强各类示范区建设。省级各部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盐碱地治理相关科研、示范、推广以及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分类治理试点、示范和推广。根据盐碱地不同成因类型,以盐碱地土壤培肥和种植模式为重点,将重度盐碱地、中轻度盐碱地和盐碱荒地治理技术模式在盐碱地集中的县域开展规模化示范,探索完善与盐碱地特性相适应的治理技术与种植模式。中、轻度盐碱耕地的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重度和治理难度大的盐碱地列入开垦费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生长荒草的、可开垦为耕地的盐碱地,由耕地开垦费投入,专项用于建设用地的占补平衡。对不宜开垦为耕地的盐碱荒地开展造林试点,研究探索提高盐碱荒地造林成活率的措施和分树种分区域治理模式。
  (三)深入推进盐碱地治理科研工作。积极整合科技资源,依据盐碱土发生类型、危害特点及其微域水、土及地形环境,开展土壤、物理、化学、环境、生态、生物等多学科联合攻关。以土壤改良、品种选育、农艺栽培技术为重点,促进生物治理研究与示范推广。针对沿黄、沿渭和陕北沙漠化边沿地区特点,突出灌溉节水、土肥水一体化和生物防治技术研究,重视次生盐碱化治理技术创新。加强节水型治理技术研发,明沟排水与暗管排盐相结合,耐盐抗旱作物与控制灌溉技术相结合,争取以较少的淡水资源取得最大的治理效果。省科学院做好技术支撑与服务,掌握相关研究院所在盐碱地治理方面的成熟技术和成果,加强各类治理技术特别是生物技术的集成和优化组合,因地制宜建立盐碱地治理利用技术模式,不断提升技术模式的工程化程度和便捷性、实用性。
  (四)统筹推进科学治理和长效监管。省级编制全省治涝规划,把渭北地区作为治理重点,协调有序推进全省排水治涝工程。市县两级要强化责任,明确责任分工,摸清区域分布、土地类型、权属关系、利用现状、有害成份含量等基本情况。市级要编制重点区域治理规划,明确盐碱地治理利用方向和治理目标,长期持续地增加投入,使治理好的盐碱地形成稳定的生产能力。县级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制定盐碱地治理的实施方案。规划和治理要充分考虑区域水资源条件和承载能力,做好治理区域水资源论证工作。保护好现有耕地、林地、湿地、沼泽和草地,加强对已治理地块的动态跟踪监测,避免不合理开发利用引起的返盐现象。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特别要避免因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引发生态环境问题,同时也要避免盐碱地治理开发过程中引发生态环境的二次污染。
  (五)创新市场化参与的体制机制。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盐碱地治理的新机制、新举措,在资金投入、项目管理、工程管护、绩效考评等方面加快改革创新,推进盐碱地使用权流转,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实际,出台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农民和其他民间资本开展盐碱地治理。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谁投资、谁受益”的利益分配机制,努力形成主体多元、投入多元、合力推进盐碱地治理的良好格局。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大力推进盐碱地产业化开发,积极扶持一批生产盐碱地专用肥、改良制剂和从事盐碱土特色农业、林业等产业开发的企业。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厅

                         省环保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科学院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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