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神木、府谷县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陕西省“十三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陕西省“十三五”各市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工作要求,拟定于5月上旬由省发改委牵头组成有关部门联合考核组对全省2016年度各市区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 考核对象及范围。考核对象是各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及省直管县人民政府2016年度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范围包括2016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数值核定,促进低碳发展及开展低碳试点相关工作任务措施落实情况。
2. 考核内容及标准。严格按照省发改委印发的《陕西省“十三五”各市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有关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考核。
3. 考核步骤。此次考核评估按照自评估、现场考核及综合审核评价三个步骤进行:①各地自评估。各市区、示范区管委会及省直管县认真总结年度工作,核算目标完成情况,查找问题,形成自评估报告。②省考核组现场考核。省发改委对自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并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及专家成立考核组到现场考核评价。③综合审核评价。在现场考核评价基础上,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对目标任务完成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报送省委考核办。
4. 考核时间。请各市区、示范区管委会及省直管县于4月30日前将本地区2016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评估报告及考核数据表报送省发改委,文字版一式8份及电子版一并报送。
请各市区、示范区管委会及省直管县高度重视此次年度考核工作,会同市统计局、工信局、林业局及城建局等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联系人:巩祥夫 联系电话:029-63913166
电子邮箱:sxfgwqhc@126.com
2.“十三五”各市区人民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