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报来的《关于上报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徐矿集团150吨/年甲醇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报告》(宝市发改能源字〔2016〕434号)、《关于徐矿集团150吨/年甲醇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有关情况的请示》(宝市发改能源字〔2017〕90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意见如下:
一、项目备案有关情况。2007年11月,我委以陕发改工业〔2007〕1592号备案了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150万吨/年甲醇项目,项目总投资64.02亿元,备案有效期一年;2009年10月,以陕发改产业函〔2009〕350号复函同意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150万吨/年甲醇项目分期建设,一期工程建设60万吨/年甲醇,二期工程建设90万吨/年甲醇生产装置,投资分别为32.45亿元、39.96亿元;2013年6月,以陕发改产业函〔2013〕601号将原项目备案通知中建设“辅助和公用工程设施”调整为建设“配套的自备动力设施和工人辅助和公用工程设施”,项目业主由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二、节能审查有关政策。2010年9月,国家发改委以6号令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我委于2011年8月以陕发改环资〔2011〕1531号印发了《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对省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2016年11月,国家发改委以44号令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我委于2017年3月以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印发了《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将项目节能审查后置,企业投资项目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按照《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关中地区治污降霾重点行业项目建设指导目录(2017年本)》有关规定,从2017年起,凡是申请我委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交有效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完成煤炭等量置换等相关材料。
(此文无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