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7-00242
发文字号: 陕发改财金〔2017〕493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和信用信息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7-04-20 17:00:39
关于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和信用信息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信息办 发布时间:2017-04-20

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的领域和产业,规范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的事中事后管理,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促进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相继印发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以下简称《指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和信用信息登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并突出事中事后监管原则。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按照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主要针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后的投融资行为,通过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管理、基金材料齐备性核对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等方式,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进行运行监测、信用评价、绩效评价和总体评估。

  二、认真开展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

  1.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登记。基金管理人通过访问“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网络地址为:https://106.39.125.75/)进行登记。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在认缴协议签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对于2017年4月1日前签订认缴协议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原则上在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登记,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延长登记时间,但应于本通知印发后两个月内完成登记;对于2017年4月1日到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签订认缴协议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于本通知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3.省级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信用信息登记,由各基金主管部门(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为省科技厅)负责通知并督促各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的信用信息登记并按照《办法》和《指引》有关规定要求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基金有关书面材料。

  4.市(含西咸新区、杨凌区、韩城市)、县(区)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信用信息登记,由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通知本市、县(区)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主管部门,组织督促基金管理人按《办法》、《指引》和本通知要求做好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相关工作。

  三、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权限按《办法》第十五条和《指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其中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50亿元(不含)以下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暂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有关要求。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是实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托,请各单位、各基金管理人加强协作,按照《办法》和《指引》有关要求,共同做好我省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基金管理人,我委将结合基金管理人绩效评价情况向我省新成立产业基金推荐其做为基金管理人;对不按《办法》和《指引》规定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发展改革部门将按照《办法》和《指引》有关规定视情给予惩戒。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乐  甲  电话:029-63913194

  技术支持:中债公司    王子扬  电话:13601082503

  附件:1.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

      2.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20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