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局,省级有关部门,省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督查的通知》(发改办稽察〔2017〕89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16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督查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7〕7号)要求,明确各自职责,加强部门协作,确保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督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展开,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专项督查工作
本次专项督查是国务院首次对一个年度安排地方的非涉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的全覆盖督促检查,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挥有效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补短板关键作用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贯彻李克强总理关于抓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慢问题督查整改落实重要指示的有力措施,也是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推进“放管服”改革、强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水平的一次全面检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压实项目管理各方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积极主动配合政府督查机构实施专项督查,准确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二、全面准确报送项目信息
为配合此次专项督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有关功能已升级完善,在“综合分析”模块中新增了专项督查报表栏,在“项目调度”模块新增了联系人、日常监管单位等字段。各单位要认真核实、及时填写,准确真实地反映项目实施情况。
(一)梳理核实项目清单。各单位要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中核对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逐项核实本地区投资计划转发、切块打捆计划分解落实及项目调整情况,做到投资计划、报送同级政府办项目清单、重大建设项目库“三统一”。其中,切块打捆计划分解落实及项目调整情况必须在本级文件下发5日内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备。
(二)落实项目具体联系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同级政府督查机构,逐个项目落实具体联系人。联系人要督促项目实施,核实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进度。
(三)项目单位和项目信息填报单位要及时准确填报项目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供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等项目信息,应与中省下达的投资计划口径一致。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以往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的数据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检查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对于按要求上报的项目信息和相关数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政府督查机构密切沟通,确保发改系统和督查系统的信息和数据保持一致。
三、全面落实各方责任
(一)落实项目单位建设管理主体责任。项目单位要按批复组织实施,及时开工建设,准确报告建设进展和进度数据,管好用好投资,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依法依规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开展自查,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及时整改问题并按要求反馈。
(二)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或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对于涉及项目行业类别较多的专项,由具体项目对应的归口行业管理部门作为监管责任主体,履行监管职责。按投资计划下达对象确定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的原则,下达地市的项目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下达厅局的项目各厅局确定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直接下达企业的项目,委机关业务处室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
(三)落实地方属地监管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按照隶属关系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管。其中,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履行定期组织项目调度,督促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及时分解转发投资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计划有调整的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备等相关职责。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由贫困县作为实施主体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
(四)落实部门职能监管责任。为推进项目及时开工和顺利实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和服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职能监管。
(五)细化监管责任体系。根据以上责任划分原则,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机关各业务处室要在今年6月15日之前,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根据责任划分原则和投资专项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将本地区投资项目逐一明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报省发改委稽察办和投资处。
四、全力推动开工建设
(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尽快开工建设。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督查项目单位抓紧按计划开工、按合理工期建设、及时准确报告建设进展,对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措施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职尽责,促进项目开工建设。各相关单位要对项目开工建设组织经常性自查。
(二)持续强化按月调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专项督查与按月调度有机衔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按月调度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6〕1196号)要求,对2016年度以来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持续开展按月调度。
(三)对于已经核实近期仍无法开工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于6月30日前收回投资,调整用于同一专项领域,在建或近期可以开工的其他项目。
请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务于2017年6月16日前,完成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项目核对、信息完善等工作。同时,对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也要按上述要求加强管理。请有关厅局、省管企业参照上述要求,压实监管责任,加强跟踪检查,实施按月调度,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联系人:稽察办 熊兴华 029-63913219
杨 宏 029-63913222
投资处 董 理 029-63913272
陕西省信息中心 李宏图 029-63918197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