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你们《关于对西安外环高速公路南段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陕交建字〔2017〕94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运营初年、第5年、末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分别为5366.95吨标准煤、5439.30吨标准煤、5583.68吨标准煤,其中电力消费分别为1539.19万千瓦时、1555.91万千瓦时、1587.07万千瓦时,单位正线公里能耗分别为33.96吨标准煤/公里年、34.53吨标准煤/公里年、35.72吨标准煤/公里年。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一)完善项目总体用能分析,优化供热和生活热水方案,主辅生产系统主要用能设备应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水平,降低办公区生活区建筑设施用能,完善乏风回收利用系统,进一步降低能源消耗。
(二)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及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最终修改后的节能评估报告,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及节能管理工作。项目能耗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报告我委。节能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