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7-00297
发文字号: 陕发改环资〔2017〕961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大海则矿井及选煤厂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7-07-13 09:31:30
关于大海则矿井及选煤厂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来源:信息办 发布时间:2017-07-13

榆林市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上报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大海则矿井及选美产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请示》(榆政发改字〔2017〕10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分别为113547.84吨标准煤,其中电力消费30901.61万千瓦时,原煤生产电耗17.95千瓦时/吨,选煤生产综合能耗1.24千克标准煤/吨。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一)完善项目总体用能分析,优化供热和生活热水方案,主辅生产系统主要用能设备应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水平,降低办公区生活区建筑设施用能,完善乏风回收利用系统,进一步降低能源消耗。

  (二)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及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最终修改后的节能评估报告,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及节能管理工作。项目能耗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报告我委。节能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7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