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7-00338
发文字号: 陕发改高技〔2017〕1417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7-10-16 15:54:54
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的通知
来源:信息办 发布时间:2017-10-16
各设区市、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经开区、产业基地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加快推进 “互联网+”行动、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数字经济发展等重大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2018年将组织实施“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重大工程,由各地市发展改革委和陕西省内国有企业组织申报;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由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申报。
  二、请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照附件要求,根据当地和行业条件、资源禀赋、工作基础,统筹考虑3个工程的申报工作,避免面面俱到,严格控制项目数量,避免“小、散”,切实体现重大、突出重点,支撑数字化转型、培育发展新动能等工作的需要。
  三、请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和《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管理平台和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对报告及相关附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四、项目申报过程中暂不需提交环保、土地等落实证明材料。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后,请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所有建设条件,并及时向我委报送申请下达资金的请示,请示中需明确各项建设条件已经落实,仍存在建设条件未落实的,不予下达资金。同时,所有项目建设不得增加地方政府债务。
  五、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陕西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六、请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将3个工程申报的项目以一个申报文上报。请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项目申报文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及汇总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见附件4)报送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处)。
  联系人:牟红江
  电  话:02963913259
 
  附件:1.“互联网+”重大工程申报要求
     2. 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重大工程申报要求
     3. 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申报要求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7〕1668号)
     5. 项目汇总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16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