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7-00345
发文字号: 陕发改环资〔2017〕1513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西安高新热力有限公司融鑫路热源厂煤改气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7-11-02 16:37:01
关于西安高新热力有限公司融鑫路热源厂煤改气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来源:信息办 发布时间:2017-11-02
西安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上报西安高新热力有限公司融鑫路热源厂煤改气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请示》(市发改字〔2017〕243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西安高新热力有限公司融鑫路热源厂煤改气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1395.94吨标准煤,天然气消费3245.27万立方米,替代原煤32846.76吨。其中电力消费308.90万千瓦时,单位供热标准能耗28.53千克标准煤/吨。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一)回收烟气余热,按负荷调节燃烧器,提高燃气锅炉利用效率;采用变频变频技术,配备谐波治理设备,减少配电系统能效损耗;建筑暖通、给排水、照明选用高能效设备,进一步减少建筑能耗。
  (二)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及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及节能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节能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1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