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7-00348
发文字号: 陕发改环资〔2017〕1516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配套延安能化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工业气体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查意见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7-11-02 16:45:15
关于配套延安能化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工业气体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查意见
来源:信息办 发布时间:2017-11-02
延安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对配套延安能化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工业气体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请示》(延发改字〔2017〕145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配套延安能化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工业气体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46266.39吨标准煤,其中电力消费6358.64万千瓦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0.1克标准煤/立方米。项目能源消费对延安市能源消费有重大影响,延安市要加大节能管理力度,确保完成地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目标任务。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一)采用高效填料塔,设置空气预冷装置,对空气降温和清洁,提高氧提取率;采用分子筛,减少空气切换损失;透平膨胀机采用增压风机,回收做功能量;建筑暖通、给排水、照明选用高能效设备,减少建筑能耗。
  (二)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及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及节能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节能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1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