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7-00370
发文字号: 陕发改环资〔2017〕1794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曲江新区供热项目一号能源中心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7-12-20 15:09:42
关于曲江新区供热项目一号能源中心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来源:信息办
发布时间:2017-12-20
西安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上报曲江新区供热项目一号能源中心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请示》(市发改字〔2017〕241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年能源消费量25418.3吨标准煤,其中天然气消费2169.15万立方米,电力消费555.54万千瓦时,锅炉效率95%,单位供热标准能耗35.90千克标准煤/吉焦。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一)回收锅炉余热和汽化潜热,自动调节空气配比,提高锅炉热效率;采用高效换热设计,选用热损小管材,提高管网热传输效率;选用节能变压器,自动无功补偿,加强谐波治理,鼓风机、水泵等选用高能效设备,进一步降低系统能耗。
(二)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及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节能报告,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及节能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节能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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