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关于上报陕汽宝鸡工厂迁建项目节能审批报告的请示》(宝发改字〔2019〕756号)和《关于陕汽宝鸡工厂迁建项目节能审查有关问题的报告》(宝发改字〔2019〕892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项目由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将宝鸡市高新大道172号的陕汽宝鸡工厂,迁建至宝鸡市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建设焊装车间、涂装车间、外饰件涂装车间、驾驶室装配车间、车架车间、电池组装车间、总装车间、调试车间及辅助设施。项目整体生产能力为年产6万辆卡车(其中柴油车4万辆,新能源车2万辆)。项目总投资222010万元,项目代码2017-610362-36-03-036075。
经审查,项目建设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31674.24吨标准煤,等价值46600.78吨标准煤,其中年耗电力8026.93万千瓦时、天然气1785.24万立方米、柴油265.09吨。项目重卡车单位产品能耗0.577吨标准煤/辆,中卡车单位产品能耗0.563吨标准煤/辆,轻卡车单位产品能耗0.450吨标准煤/辆。项目较搬迁前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25931.01吨标准煤,等价值38046.39吨标准煤。宝鸡市通过关停淘汰锅炉等措施,实施能源消费等量置换。
项目属未批先建项目,已由宝鸡市发改委、岐山县发改局以及企业进行整改。项目单位和宝鸡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吸取教训,杜绝节能审查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二、建设单位要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一)采用LED照明、风机及水泵采用变频调速、道路太阳能路灯照明系统、锅炉烟气冷凝余热回收系统、厂房、库房建筑屋顶自然采光、中水回用系统等节能措施,进一步降低能耗。
(二)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
三、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节能措施、能源利用状况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等内容进行实施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四、项目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分送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