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0-00426
发文字号: 陕发改投资〔2020〕980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抓紧落实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相关政策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0-07-20 15:59:24
关于抓紧落实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相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投资处 发布时间:2020-07-20

各省级部门、各省属企业,各市(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今年6月,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等八部门以陕发改投资〔2020〕776号文件印发我省贯彻落实方案。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等相关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减免国有房屋租金,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并予以政策支持。《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将是今年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各地各部门及省属企业要切实提高站位,严格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及《指导意见》要求,抓紧组织落实,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租金减免等相关政策实施,务必要将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要求

  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是《指导意见》的刚性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紧盯这一要求,对已落实到位的,要按时报送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对未落实到位的,国有房屋权属单位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减免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时间、联系人、需提交的材料等,确保尽快落实到位。对免租期不足3个月的,要抓紧在下半年进行顺延、补足。要优化减免方式,对尚未支付租金的,直接给予减免;对已支付租金的,出租单位将租金收入已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由出租单位报请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返还;出租单位已将租金上缴国库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可在下年度租金中予以扣减或报财政部门办理资金退库手续。

  三、夯实工作责任

  各地各部门、各省属企业要切实承担减免房租的主体责任,要摸清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国有房屋底数,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减免要求落实不到位、违规操作或通过减免房租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进行严肃追责。要建立完善房租减免问题来信来访处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将加强督促指导,对有关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进行核实检查。

  四、及时报送情况

  (一)省级层面。房屋租金减免主要区分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国有企业房屋,请各部门(单位)按归口分别梳理报送,具体如下: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由各省级部门负责落实,各省级部门要结合省财政厅《关于减免中小微企业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用房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资〔2020〕15号)要求,于7月27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省级单位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1)。

  2.省属国有企业房屋租金减免由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部门(监管机构)负责落实,各省属企业于7月27日前向所属省级部门(监管机构)报送减免情况,其中: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报送范围为租金减免或减免措施尚未落实到位的企业集团;其他省级部门(监管机构)监管的省属企业报送省属国有企业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2);各省级部门(监管机构)于7月27日前,将汇总情况报送省发改委。

  (二)市县层面。市县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由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以市级为单位,于7月30日前向省发改委报送本地区减免情况(附件3),并报备本市县出台的落实政策。

  (三)以上情况由省发改委梳理汇总后,将报送省政府,并视情况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地方进行通报。 

 

  联系人:王 立  029-63913199  029-63913272(传真)

  邮 箱:168584292@qq.com

  附件:1.省级单位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xlsx

     2.省属国有企业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xlsx

     3.各市(区)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汇总表.xlsx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16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