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关于审查榆林市横山区创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榆政发改字〔2020〕180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项目由榆林市横山区创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建设地点位于榆林市横山区雷龙湾镇。项目建设一条年产2亿块蒸压粉煤灰标砖生产线,一条年产5000万平方米脱硫石膏板材生产线,建设库容320万立方米填埋场一座。项目总投资8674万元,项目代码2019-610823-77-03-004356。
经审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耗量等价值48879.3吨标准煤、当量值46535.44吨标准煤,其中年消费电力1266.26万千瓦时、天然气3675.29万标方、柴油240.30吨。项目蒸压砖单位产品电耗178千瓦时/万标块,单位产品煤耗267千克标准煤/万标块,脱硫石膏板单位产量可比综合消耗0.81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二、建设单位要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一)采取锅炉尾部设置烟气冷凝换热器、蒸压釜智能余热回收系统、太阳能路灯、LED照明系统等节能措施,降低能耗。
(二)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三级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
三、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委提出申请。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节能审查意见自动作废。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节能措施、能源利用状况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等内容进行实施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同步接入省级平台。
四、项目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分送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