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关于审查陕西府谷清水川煤电一体化电厂三期2×1000MW扩建工程节能报告的请示》(榆政发改字〔2020〕338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项目由陕西清水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建设地点位于榆林市府谷县皇甫镇。项目建设2台1000MW超超临界燃煤空冷机组,同步配套除尘、脱硫、脱硝设施。项目核准动态总投资70.4亿元,项目代码2020-610822-44-02-002398。
经审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耗量等价值137721吨标准煤、当量值1670979吨标准煤,其中年消费煤炭4939719吨,产出电力1048740万千瓦时,发电标准煤耗269.08克标准煤/千瓦时,供电标准煤耗282.23克标准煤/千瓦时,厂用电率4.66%。项目对榆林市能源消费增量产生一定影响,对陕西省完成节能目标产生较大影响,对榆林市完成节能目标产生一定影响。榆林市需加强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
二、建设单位要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一)优化风机和水泵选型进一步提升效率,降低能耗。
(二)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三级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
三、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委提出申请。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节能审查意见自动作废。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节能措施、能源利用状况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等内容进行实施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同步接入省级平台。
四、项目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分送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