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神木市政府、府谷县政府:
为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陕西省贯彻落实<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3日
陕西省贯彻落实《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
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
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实施方案
为推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重点任务
1.取消供水环节不合理收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2.取消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3.取消供气环节不合理收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4.取消供暖环节不合理收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5.严格界定接入工程费用分摊范围。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6.妥善处理其他各类收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7.完善供水价格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8.完善电价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9.完善配气价格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10.完善供暖价格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11.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12.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13.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14.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15.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16.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17.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18.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19.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方法步骤
20.安排部署和自查自纠(自本文件印发实施后1个月内)。各地人民政府要对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及相关机构要按照《意见》《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242号)和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全面梳理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21.公布收费清单(自本文件印发实施后2个月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及相关机构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等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22.专项检查(自本文件印发实施后5个月内)。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改、财政、住建、水利等部门,对属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及相关机构清理规范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尤其是对国家和省上明确要求清理取消的不合理收费落实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省市场监管局。省级发改、财政、住建、水利和市场监管部门将抽调专人组建联合督导组,采取实地调研、线索核查等方式,指导督促各地及时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落实好相关政策。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23.整改验收(自本文件印发实施后6个月内)。省级发改、财政、住建、水利和市场监管部门将组建检查组,在各市随机选取部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及用户,对本次清理规范工作成效进行抽查验收,并结合自查自纠、专项检查和实地督导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限期整改。各地发改、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本次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困难以及对策建议等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分别正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24.常态监管。针对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体系、服务质量体系、价格形成机制等,并在以后不定期组织全省范围大检查,巩固清理规范收费工作成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25.提高思想认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26.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建立由发改、财政、住建、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联合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具体工作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各地人民政府也要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逐项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主体责任,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27.注重整体协同。各部门要发挥好职能作用,积极主动作为,通力协作配合,在统一组织领导下,不折不扣抓好本《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发改部门在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的同时,要做好政策措施制定、价格机制完善等工作;住建、水利部门在加快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体系、服务质量体系等的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指导,促使企业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市、县财政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按规定占比将资金及时足额应用于相关行业建设的同时,加大财政资金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建设方面的投入力度。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28.稳慎推进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本《实施方案》的框架范围内,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细化落实措施,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合理设置过渡期,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特别是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确保平稳落地。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29.强化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灵活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提醒告诫、查处曝光等手段,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提高价格合规和自律意识,落实收费政策;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以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安全等为由对非利益相关方施工并已验收合格的安装工程另行加价的,以及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变换名目另行收费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并纳入企业失信记录。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30.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开展过程中,积极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能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