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各市级、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调查队:
为缓解物价上涨影响,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精神及统一民生政策,保证民生政策和财政保障能力的可持续性等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5%。
(二)全省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6%。
三、补贴标准
城市和农村均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
四、发放办法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时,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在全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资金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地方财政负担资金按现行政策由省、市、县分担,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到位。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财政预算安排。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六、工作要求
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当地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组织好联动机制的实施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优抚对象、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加强基础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分析,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民政、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做好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积极安排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按现行渠道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要及时编制公布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并将有关数据提供给省级相关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陕价综发〔2016〕13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