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传西北数据(陕西)科技有限公司铜川数字经济产业园IDC项目节能报告的报告》(铜发改环资〔2020〕290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不予通过项目节能报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由中传西北数据(陕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位于铜川市咸丰路街道任家庄村,总占地面积250亩,建设IDC数据中心、综合办公楼、公寓,以及相关产业的生产和运营,项目分三期建设,项目总投资30亿元。项目代码2019-610261-64-03-067158。经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当量值124972.54吨标准煤,等价值313193.99吨标准煤。
经我委委托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评审,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铜川数字经济产业园IDC项目节能报告》,经专家评审:工程建设对铜川市能耗增量控制目标有决定性影响,对铜川市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重大影响。为确保完成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特别是能耗强度目标任务,项目需提供能耗等量替换方案。
鉴于上述问题,我委决定不予批准铜川数字经济产业园IDC项目节能报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和《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项目节能审查未获通过,不得开工建设,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要进行监管。项目需提供能耗等量替换方案,如未提供,不得再次上报审查。
项目单位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