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报来《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延长东延149-延426井区地面集输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请示》(延行审投资发〔2020〕293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不予批复项目节能报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项目建设单位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项目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东,建设天然气产能4.2亿立方米/年,包括采气井场53座、接入气井172口、集气站6座、采气管线458.97千米、集气管线128.81千米,总投资为71793.3万元,项目代码:2018-610621-07-03-021247。经评审,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当量值为5071.28吨标准煤,等价值为6029.18吨标准煤。单位天然气集输能耗为0.012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经我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审,《延长东延149-延426井区地面集输工程节能报告》通过第三方评审,并建议:在项目实施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能效水平先进的设备,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采取的节能措施,结合后期产气量预测,及时优化运行方案,保证系统运行效率,切实加强用能管理,实现节能效果。但评审报告指出,根据节能报告显示,该项目已于2020年4月份开工,属于节能审查未批先建。
鉴于上述问题,我委决定不予批准延长东延149-延426井区地面集输工程节能报告,项目的节能报告未经节能审查部门批复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第十三条和《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延安市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待项目单位整改到位后将有关情况报我委批复项目节能审查。项目单位和延安市行政审批局要认真吸取教训,杜绝节能审查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项目单位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