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查国家能源集团神华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5万吨/年聚乙醇酸示范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榆政发改字〔2020〕209号)和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不予批复项目节能报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项目由神华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清水煤化学工业园区北区,项目建设5万吨/年开环聚合法聚乙醇酸生产装置,总投资109931.47万元,项目代码2020-610835-26-03-009505。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43248.80吨标准煤(当量值),167461.70吨标准煤(等价值)。
经我委委托中国国际咨询有限公司评审,经评审:项目建成后年可实现增加值28855.32万元,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为5.8吨标准煤/万元,对陕西省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对榆林市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较大影响。为确保完成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特别是能耗强度目标任务,现要求项目提供能耗等量减量替换方案。
鉴于上述问题,为确保完成能耗双控目标任务,我委决定不予批准国家能源集团神华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5万吨/年聚乙醇酸示范项目节能报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和《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项目节能审查未获通过,不得开工建设,榆林市发展改革委要对项目进行监管。项目若需建设,需提供能耗等量减量替换方案,报我委批复项目节能审查。如未提供,不得再次上报审查。
项目单位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