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对陕西华晟永利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炉熔渣固废资源化利用10万吨/年无机纤维材料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汉发改环资〔2021〕51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不予批复项目节能报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项目由陕西华晟永利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建设地点位于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周家山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项目总建筑面积31859.62平方米。项目总投资39000万元,项目代码:2020-610725-42-03-025664。
陕西华晟永利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炉熔渣固废资源化利用10万吨/年无机纤维材料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未批先建。评审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8339.79吨标准煤,等价值为18685.89吨标准煤。其中,年消耗电力5665.99万千瓦时、天然气113.34万标准立方米、新水2.28万吨。
鉴于上述问题,我委决定不予批准陕西华晟永利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炉熔渣固废资源化利用10万吨/年无机纤维材料建设项目节能报告,项目的节能报告未经节能审查部门批复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第十三条和《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汉中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待项目单位整改到位后将有关情况报我委批复项目节能审查。项目单位和汉中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吸取教训,杜绝节能审查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项目单位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