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 星期五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1-00452
发文字号: 陕发改环资〔2021〕1511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不予批复榆林华龙盐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真空制盐项目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1-09-30 10:30:38
关于不予批复榆林华龙盐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真空制盐项目的通知
来源:信息办 发布时间:2021-09-30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查榆林华龙盐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真空制盐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榆政发改字〔2020〕102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不予批复项目节能报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项目由榆林华龙盐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建设地点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龙镇张家湾真空盐产业聚集区,项目建设年产120万吨真空制盐生产装置及配套设施,总投资75178.52万元,项目代码:2018-610827-12-03-017149。

  我委委托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审,经审查:榆林华龙盐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真空制盐项目节能审查未批先建。评审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2073.65吨标准煤(当量值),132317.73吨标准煤(等价值),单位产品能耗为110.26千克标准煤/吨。项目的建设对榆林市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为确保完成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特别是能耗强度目标任务,现要求项目提供能耗等量减量替换方案,并对未批先建问题进行停工整改。

  鉴于上述问题,我委决定不予批准榆林华龙盐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真空制盐项目节能报告。项目的节能报告未经节能审查部门批复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第十三条和《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榆林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责令项目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项目单位和榆林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吸取教训,杜绝节能审查违规行为再次发生。项目建设影响我省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需提供能耗等量减量替换方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上半年各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629号)要求,我委自国家通知印发之日起,暂停西安、渭南、榆林、杨凌等4市(区)2021年“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国家规划布局的重大项目除外)。待国家解除暂停审批限制后,将整改情况和能耗等量减量替换方案,一并报我委批复项目节能审查,整改不到位、能耗等量减量替换方案未提供,不得再次上报审查。

  项目单位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