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2-00312
发文字号: 陕发改价格〔2022〕152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制定我省限制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2-02-14 16:45:12
关于制定我省限制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价格处 发布时间:2022-02-14

陕发改价格〔2022〕152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限制养犬管理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22〕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限制养犬管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范围和对象按照各市(区)颁布的限制养犬条例或养犬管理条例(办法)执行。盲人、肢体重残人饲养的导盲犬和助残犬免缴限制养犬管理费;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限制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西安市收费标准。初次登记限制养犬管理费(含证卡、芯片及一个年度的限制养犬管理费):重点限养区500元/只,一般限养区200元/只;年度限制养犬管理费:重点限养区300元/只,一般限养区100元/只。

  (二)其他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收费标准。初次登记限制养犬管理费(含证卡、芯片及一个年度的限制养犬管理费):重点限养区300元/只,一般限养区150元/只;年度限制养犬管理费:重点限养区200元/只,一般限养区100元/只。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登记或年检时减半收取限制养犬管理费用。

  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收费管理

  (一)限制养犬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公安部门统一征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二)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限制养犬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陕价行函〔2012〕74 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2022年2月11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