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2-00443
发文字号: 陕发改县域〔2022〕1842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2-10-17 09:45:00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
来源:县域处 发布时间:2022-10-17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县域首位产业培育发展、产业园区建设和县城建设示范县创建等,按照省政府审定意见,现将2022年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计划安排省级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25亿元,支持县域首位产业培育发展、产业园区提档升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和县城建设(见附件1、2)。

二、请严格按照《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22〕66号)规定,坚持“省级建机制,县级具体用”的原则,夯实县(市)、区主体责任,统筹推进资金、项目落地实施。

三、对纳入首位产业培育发展支持范围的县(市)、区,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1比例的要求进行资金配套,鼓励市级配套支持。专项资金须用于以下4个方面:

1.招引首位产业中的头部企业(头部企业主要是指世界500强、中国100强,或在本行业内排名前5位的企业)。专项资金仅对上述企业在本地实际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项目给予支持。专项资金支持不超过其总投资的10%。

2.引导现有首位产业相关的企业扩规模、上项目,具体可采用股权投资或专项资金补助等方式。

3.培育产业链技术创新平台,支持“单项冠军”、“专精特新”、科创企业发展壮大,提升首位产业竞争力。

4.引进首位产业的配套企业,或对首位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及其配套建设。

四、对纳入产业园区提档升级支持范围的县(市)、区,要按照“产业发展依托园区,首位产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结合产业园区整合升级情况,将专项资金用于园区建设发展和推动产业集聚的具体项目。

五、对纳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支持范围的县(市)、区,要梳理出示范园园区清单、项目清单、企业清单“三张清单”,专项资金须用于园区设施建设,提升融合发展能力。

六、对纳入县城建设支持范围的县(市)、区,要列出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单(在建项目及能够于年内开工的谋划项目),专项资金须用于清单内项目,补齐市政公用设施短板弱项,有效提升县城承载能力。

七、各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在收到计划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县。县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尽快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经市级汇总后于11月15日前,将项目汇总情况(附件3)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

八、各市、县要参照全省绩效目标表(附件4)和下达的资金额度,制定市、县两级绩效目标表(附件5),经市级汇总后于11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

九、本次纳入县域首位产业培育发展、产业园区提档升级支持,但未制定首位产业招商引资方案、产业园区建设方案的县(市)、区,应尽快按照要求进行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印发后报市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后,于11月15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各县(市)、区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投资主体和建设周期等,加强项目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前期费、预备费及其他自筹资金等)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各县(市)、区应将资金安排方案报市级汇总后,于11月15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逾期未报将收回资金。备案后严禁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如确需调整的,应在1个月内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审核。

十一、各市要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督促县(市)、区将实施的项目逐一落实到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督促项目单位严格遵守《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认真做好项目管理,切实履行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资金。

十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将加强项目调度和资金管理。做好事前管控,建立县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清单,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做好事中监管,对工作进展、项目开工、资金支付情况加强督导,定期调度,适时开展实地核查,对工作开展不力、施工进展缓慢的进行预警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做好事后评价,按年度实行绩效评价考核,县(市)、区提交自查报告,市级报送自评报告,省级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和评估验收,对未按期完成建设内容或评价指标不达标的,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或缩减下年度专项资金额度。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王 立 13992825151 王 潇 18629515837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李 治 18706786767 唐文哲 18710927672

    省财政厅

    梁 燕 18609280001 余 波 1399131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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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12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