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8-00155
发文字号: 陕发改环资〔2018〕35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杨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充用地)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8-01-11 11:34:13
关于杨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充用地)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来源:信息办
发布时间:2018-01-11
西安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上报杨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充用地)节能评估报告的请示》(市发改字〔2017〕117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年消费天然气249.04万立方米、电力1344.10万千瓦时,综合能源消费量11694.97吨标准煤。项目住宅单位建筑能耗23.60千克标准煤/每平方米,配套商业单位建筑能耗28.59千克标准煤/每平方米。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一)加强中央空调制冷系统节能,回收利用雨水,有关用电设备采用变频技术,供热系统采用智能化控制技术,照明系统采用光伏技术和LED产品,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进一步减少系统能耗。
(二)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积极推广绿色建筑;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及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及节能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节能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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