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8-00156
发文字号: 陕发改环资〔2018〕36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西安高陵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焚烧热电联产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8-01-11 11:35:46
关于西安高陵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焚烧热电联产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来源:信息办
发布时间:2018-01-11
西安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转报西安高陵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焚烧热电联产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市发改字〔2017〕308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年消费天然气44.31万立方米、电力3934.17万千瓦时、热力16015.10万吉焦,综合能源消费量60273.49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供电能耗722.89克标准煤/千瓦时。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一)供水泵、风机、引风机、吊车电机等用能设备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技术,利用蒸汽余热对生活用水进行加热,公共建筑采用供热系统智能化控制技术,配电采用高能效变压器,进一步减少系统能耗。
(二)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及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及节能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节能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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