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0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31号)要求和有关规定,我们研究修订了《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开展工作。2016年印发的《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2016〕23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修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