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6-00286
发文字号: 陕发改投资〔2016〕1345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编报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6-10-26 17:33:19
关于编报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来源:信息办
发布时间:2016-10-26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府谷县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省林业厅:
为了加快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入住率,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01号)文件、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16〕232号)文件要求,现就编报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安排的范围
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安排,主要用于2011年至2016年已纳入目标任务的租赁型保障房、棚改安置住房(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城市的企业、城镇棚户区改造)改造项目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已竣工或2017年上半年竣工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促进有关项目尽快建成入住,努力做到配套设施完备,使群众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满足多样化居住需求。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棚改安置住房和租赁型保障房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棚改安置住房和租赁型保障房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等公共服务设施。与棚改安置住房和租赁型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
二、计划安排的要求
1. 本次申报项目必须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要根据保障房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对三年滚动计划进行调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15〕80号)文件要求,2016年审批的项目必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即时生成项目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要将项目代码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进行验证。
2. 棚改安置住房和租赁型保障房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要求提供可研、初设批复文件,土地证(土地预审文件),环评批复文件,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3. 与棚改安置住房和租赁型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要求提供可研、初设批复文件,土地预审文件,环评批复文件,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要根据项目实施主体审批项目,不得打捆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停车库(场)单独批复。
4. 保障房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幼儿园: 租赁型保障房任务或棚改安置户要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小区,或租赁型保障房任务或棚改安置任务要达到1000户及以上、且覆盖周边小区超过到2000户的新建幼儿园可申请本次中央预算内投资。要求提供可研、初设批复文件,土地预审文件,环评批复文件,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审查意见。
小学:租赁型保障房任务、棚改安置户要达到4000户及以上的小区,或租赁型保障房任务或棚改安置任务要达到2000户及以上、且覆盖周边小区超过到4000户的新建小学可申请本次中央预算内投资。要求提供可研、初设批复文件,土地预审文件,环评批复文件,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审查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租赁型保障房任务或棚改安置户要达到2500户及以上的小区,或租赁型保障房任务或棚改安置任务要达到1500户及以上、且覆盖周边小区超过到2500户的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申请本次中央预算内投资。要求提供可研、初设批复文件,土地预审文件,环评批复文件,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审查意见。
5. 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请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申报保障房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规模、投资、选址、是否符合建设标准提出审查意见。
6. 林业棚户区改造配套项目
请省林业厅组织各市(区)县林业部门,将纳入林业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项目列出清单,省发改委会同省住建厅审核、安排投资计划。
三、具体要求
1. 各市、县发改委和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审查工作,完备项目审批手续,落实项目配套投资。
2. 各市(区)要按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编报软件的有关要求填报(imo文件),并将有关附件资料(可研、初步设计批复,土地、环评、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和审查意见)整理成册(含扫描件)。
3. 请各市(区)发改委和建设局于12月15日前,将2017年投资计划申请表及附件资料联合上报省发改委、省住建厅。
联系人:省发改委投资处 董 理
电 话:029-63913272
联系人: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 杨丽娜
电 话:029-63915861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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