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3-00196
发文字号: 陕发改农经〔2013〕854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3-06-09 10:07:00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3-06-09


榆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务局:
    为做好我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我们制订了《陕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厅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水利厅
                                         2013年6月5日

 

附件

陕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是生态建设中的重点工程。为加强对这项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以保护和扩大林草植被为出发点,以进行综合治理为基本建设内容,以减少风沙危害和水土流失、改善首都及周边地区生态状况为根本目标。
    第三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现有林草植被的保护、草地治理、宜林荒山荒沙造林种草、飞播造林(草)、封山(沙)育林(草)、固沙、禁牧舍饲、小流域综合治理、种苗基地建设、水利配套措施、生态移民、建设农田林网等。各项措施要综合配套。各县(区)要遵循客观规律,坚持保护和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配置,综合治理。

第二章 工程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在总体规划指导下,以县(区)为基本建设单位,实行集中、连片、规模治理,治理一片见效一片。
    第五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涉及很多部门,必须加强团结协作,共同抓好工程建设。建立省、市、县(区)级部门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该项工程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省、市、县(区)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原则和要求,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总体规划的审查论证,实施方案和计划的审批,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工程中、省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参与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发改、林业、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编制行业工程总体规划,指导县(区)编制工程规划和县级实施方案,汇总县(区)年度计划和工程进展情况,提出年度计划初步安排意见和汇报工程进展总体报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态移民措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林业部门负责林业措施的植树造林、固沙和林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以及土地荒漠化、沙化情况的监测,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措施的草场治理、保护和禁牧舍饲等方面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水利部门负责小流域综合治理、节水与生态建设相关的水利配套等方面工作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行地方政府目标责任制。市、县(区)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县(区)要将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分解落实到乡(镇),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市、县(区)政府要把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列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七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行县(区)一级规划。规划由榆林市组织实施工程县(区)提供基础数据和建设需求,省级发改部门会同林业、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榆林市对工程县(区)提供基础数据和建设需求进行核实、审核和平衡,并根据国家规划编制要求编制规划建设内容,经组织审查论证后,报省政府批准。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确认,作为今后计划安排的依据。
    第八条  工程实施年度计划要依据规划编制,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各县(区)每年11月20日前,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建议计划报市级相关部门汇总和审核。榆林市汇总各县(区)执行情况,提出下年度建议计划报省级相关部门。省级发改部门联合林业、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向国家发改等有关部门报送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安排的初步意见。省级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规模、计划安排原则和要求,确定分县(区)的建设计划,指导各县(区)编制年度工程实施方案,并审批。对各县(区)的工程方案进行汇总,报国家有关部门,作为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验收、稽查、审计的依据。 年度计划一经下达,不得擅自变动。如遇气候等特殊原因,允许年度计划顺延执行,但须由实施方案审批和下达计划的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大纲,指导工程实施县区编制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各县(区)要根据批准的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程的作业设计(或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或初步设计)必须按规定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作业设计要图、文、表齐全,科学合理,各项建设任务要落实到山头地块。作业设计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和下达年度计划。
    第十条  加强工程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等工程管理制度,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制度不落实的,不安排计划。
    第十一条  坚持走科技治沙之路。要切实将科技保障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各地要成立科技咨询指导专家组,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工程建设的规划和设计需请专家进行论证。要积极推广先进成熟的实用科技成果,提高科技含量。要不断总结各地沙源治理的经验,加以推广。
    科技支撑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明确科技支撑单位,科技支撑项目要对工程实施起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  林业和农业部门要做好种苗生产、供应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切实抓好种苗基地建设。要加强种苗的检测、检疫工作。种苗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到适地适树,适地适草,鼓励引进、选育和推广良种壮苗。要优先选用经过审定或认定的优良乡土树、草种,严禁不具备“一签二证”(林业或农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检疫证)的种子、苗木进入市场。种子苗木的采购要积极推行招投标制。对生产、销售、使用伪劣种子、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工程建设信息统计和资料管理工作。各县(区)要按季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工程完成情况。各县(区)要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作业设计方案、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采取国家投入、地方配套的投入机制。国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省、市、县(区)各级投入比例按2:2:6安排,用于工程建设,并纳入省、市、县(区)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省、市、县(区)各级要按照工程建设总投资的1.5%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基本建设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要设立专户存储。财政部门要严格财务会计管理,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实行报账制,以工程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支付的依据。按照建设进度,在监理审定的基础上,根据单项工程检查验收结果和有关财务凭证予以报账。工程可预拨50%的启动资金。
    第十七条  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现有林管护补助费;基本建设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所需的物资、材料、种苗的购置费,机械作业费、劳务费,种苗基地、林区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和科技支撑费,不得用于购置汽车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前期费和管理费分别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提取,在地方配套资金中列支,工程前期费主要用于规划设计、工程勘察、资源清查、作业设计等,工程管理费用于检查验收、人员培训、档案建立和管理、信息统计及各级工程建设管理日常支出。监理费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定,专款专用。工作经费按年度工作任务向各级财政部门申请,主要用于各级各部门规划编制和论证、资源清查、政策调研、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审查、监督核查、检查验收等按照财政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建议地方政府及时纠止,严肃处理,并及时通报。

第四章  工程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省、市、县(区)要定期组织力量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对工程质量进行稽查,各地要认真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查处。
    榆林市要在各县(区)年度总结检查的基础上,对计划执行情况于年底前写出全面报告,并上报省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对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分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阶段性验收主要是指年度计划执行后,对所开展的工程进行验收。主要检查当年工程计划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状况、工程管护责任落实情况及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竣工验收是在工程规划期末进行,主要检查规划期内各地对工程规划的执行情况,工程建设成果巩固、运行及管护情况、工程效益情况等。工程的检查验收分为县级自查、市级复查和省级抽查。各县(区)要将工程建设、检查情况逐级上报申请验收,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办法由行业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一)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地方配套资金是否配足并及时到位;(二)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三)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违规问题;(四)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五)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的要求;(六)工程技术档案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检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项目建设工作总结;申请验收报告;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项目作业设计文件、图表和现状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项目技术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工程实行缓建、停建,暂停拨款或调减下年度的国家投资,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当事人、项目负责人、相关单位和地方政府领导的责任:
    没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未按期完成任务的;
    工程建设未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效果差的;
    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
    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的;
    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投资,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
    弄虚作假、欺下瞒上、谎报工程建设情况的。

第五章 工程管护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要将治理后的土地及时纳入规范管理,尽快明确产权归属,工程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逐块登记造册,核发有关权属证明。
    第二十六条  要按照“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的、有效的运行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企业、社团等参与此项工程,尽快落实工程管护措施,把管护任务承包到户、到人,保证工程建设成果得以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省发改委、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