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3-00202
发文字号: 陕发改投资〔2013〕924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项目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3-06-27 09:59:00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项目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3-06-27


有关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经济发展局:
  为改善重大疾病防治设施条件,提升重大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防治能力和水平,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现将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项目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针对公共卫生体系薄弱环节及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突出问题,加强承担各类重大疾病防治任务的专业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逐步提升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母婴疾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防治能力和水平。
  二、请接到投资计划后抓紧工作,确保中央投资计划尽快转发到项目单位。要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并于1个月内报我委备案。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效率,加快资金拨付,确保项目工程进度。
  三、强化相关机构公共卫生职能,重点加强疾病预防、妇幼保健、慢性病和传染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用房建设。所有项目要严格按照上报方案核定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四、各市要统筹财力,对配套资金落实负责,优先安排并打足资金,建设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项目单位筹集配套资金,禁止项目单位负债建设。
  五、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指导和协调,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严格管理。中央预算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以往的欠债和过去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得用于土地房屋购置以及交纳租金等费用。项目建设需要用地的,其建设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六、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卫生部门严格按照本投资计划执行,并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效益。 请按要求分别向我委(社会处)、卫生厅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附件:陕西省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项目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xls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6月27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