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处理中央财政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227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项目使用中央财政委托贷款核转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62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项目使用中央财政委托贷款核转国家资本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核转原则
1.将公益类项目(主要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贷款项目以及供销合作社系统中主要为“三农”服务的项目,农林牧渔中没有偿债能力的公益性项目)改为国家拨款。
2.经营性项目,征求企业意见,借款人愿意将贷款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将其贷款转为国家资本金;借款人不愿意将贷款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督促企业还款。
对拒不认账、情节恶劣的企业,可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
3.对于已经确认破产、关闭或不存在的企业,其项目贷款按照呆坏账作核销处理,做到“帐销案存”。
二、省级项目的核转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使用贷款项目的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并承担核转的具体工作。
三、市县项目使用的贷款本息余额,全部划转给市(区)政府,由各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核转工作。
四、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及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等工作,请按照财政部财基字〔1998〕17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办理。
五、请各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抓紧开展中央财政委托贷款核转国家资本金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并于2013年11月20前将核转工作结果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 王小权
电话:87291442
省财政厅经建处 刘小嫒
电话:87611220
附件:1.全省项目使用中央财政委托贷款本息余额情况汇总表(不发各市(区))
2.市县项目使用中央财政委托贷款本息余额情况表(发各市(区))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