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3-00241
发文字号: 陕发改代赈〔2013〕1049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延安市暴雨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意见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3-07-24 17:31:00
关于延安市暴雨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意见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3-07-24

延安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
  自7月3日以来,延安市持续遭受强降雨袭击,引发暴雨洪涝及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造成大量农房倒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截止7月23日,延安市13个县(区)全部受灾,受灾人口64.2万人,因灾死亡35人,失踪2人,紧急转移安置23.39万人;倒塌和严重损坏农房14294户34087间,一般损坏农房19885户45096间,直接经济损失31.71亿元。为做好灾后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充分发挥受灾群众的主体作用,分类引导,科学规划,精心组织,量力而行,加大投入,加快进度,确保受灾群众尽快住进经济、实用、安全新居,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力更生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受灾群众是民房重建的主体,要克服困难,自力更生,自筹资金,互帮互助。在此基础上,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二)坚持恢复重建与统筹城乡发展相结合。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原则上不在原址重建,鼓励群众进城入镇入新社区,制定建房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建房资金,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同时在农村危房改造、廉租房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扶贫移民搬迁、城镇化建设等方面对延安受灾地区予以重点支持和倾斜。
  (三)坚持科学规划、注重建设质量。采取以集中安置重建为主的办法,因地制宜,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尊重群众意愿,切实做到规划先行,方案具体,体现安全性、适用性、操作性。要把农户自建、政府补助、社会帮助结合起来。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核定救助对象,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坚持公开、公示制度,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现象发生。
  三、生活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支持政策
  (一)群众生活救助
  1.救助对象。对紧急转移的群众和需过渡性救助的群众给予生活补助,对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员家属给予抚慰。
  2.补助标准。紧急转移安置,每人一次补助230元;过渡性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10元,救助期限3个月;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员家属抚慰每人补助5000元。
  3.资金来源及补助方式。通过争取中央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资金筹措解决。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对延安市受灾人口的核查结果及以上补助标准,及时下拨中省补助资金,由市民政、财政部门会同各县区尽快发放到位。
  (二)农村民房恢复重建
  1.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要与陕北移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城镇化建设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结合。倒塌或严重受损房屋重建原则上要进行移民搬迁,实行集中安置;对一般受损房屋进行临时性加固,待县区移民搬迁统一规划审定后,统一实施移民搬迁。
  对房屋倒塌的“五保户”和“三孤人员”,原则上不再重建,由民政福利供养机构集中供养,资金下拨敬老院。
  对三年以上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倒塌毁损的,有两处以上住房、其旧房倒塌毁损的,临时用房、简易房、圈厕和独立厨房毁损的不予补助。处于高山、危险地段不宜居住的农户,由发改、扶贫、国土、城建等部门负责,进行长远规划,按5--10年逐步实施搬迁,不列入灾后重建范围。
  2.补助标准
  (1)倒塌或严重受损房屋重建,优先纳入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范围,按照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补助标准执行。即:按户计算,每户中省补助1.5万元,市县补助1.5万元,剩余资金由群众自筹。
  (2)一般损坏房屋进行临时性加固,中省每户补助500元,市、县每户补助500元,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由延安市政府确定。
  3.资金来源。对纳入陕北移民搬迁范围的,按照移民搬迁有关政策执行;对争取的中央农村民房灾后重建补助资金,要纳入省级整合资金范畴通盘考虑,统筹安排使用。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机构、市政设施恢复
  对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列入规划,需要恢复重建的道路、水利、农业、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恢复,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从现有专项资金中优先予以支持。
  四、资金筹措
  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捆绑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将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扶贫移民搬迁、移民后期扶持、对口援建帮扶、金融信贷、社会募集等资金整合起来,集中用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民政部门、慈善机构等接收的社会募集资金要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重点用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的资金补助。
  五、完成时限
  (一)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住房,应在2014年5月底前完工。为确保群众安全过冬,市、县政府要妥善解决好临时住所。
  (二)分散安置的住房,应在2013年12月底前完工。
  (三)临时过渡房屋的修缮工作,应在入冬前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县政府统筹协调,乡镇具体组织实施,乡镇是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和建设用地报批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灾民建房规划、设计和集中重建的选址;财政部门负责下拨和监督使用各类灾民建房补助资金,设立专户、专账,专人负责;审计部门要对建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物价部门负责做好价格监管,禁止哄抬建材价格;金融部门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主动上门服务,通过简化手续、优惠利率等办法,尽力为受灾重建户提供贷款支持。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涉及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原则上实行“零收费”。
  (二)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对确定的受灾群众建房对象,要建立完整档案(包括图片资料),做到县有台账(重建户台账)、乡有花名册(重建花名册)、一户一表一卡一证(建房审批表、建房登记卡、集体土地使用证),并按照农户申请、群众评议、村组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重建对象。要加强对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帮助倒房群众重建家园。
  ?(三)狠抓落实,确保效果。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市、县政府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达到预期效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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