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经济发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各扩权县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精神,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和《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和核实,确保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逐步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投资力度。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对小微企业和孵化器类企业的投资不低于实收资本的40%,鼓励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跟进投资。
三、鼓励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小微企业。省财政资金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小微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财政出资的2倍或基金规模的40%。市县财政资金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也应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投资力度。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五、按照“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的原则,争取国家支持设立节能环保、高技术服务业和新材料等一批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已设立的创投基金进一步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小微企业的投资力度,在科技创新、战略规划、资源整合、市场融资、营销管理等方面,全面提升对创新型小微企业的增值服务水平,促进创新型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六、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担保,捆绑发债,分别负债”的原则,积极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集合债券发行主体中募集资金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以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申请材料优先受理,及时审核转报。
七、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试点。在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上,支持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市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在有效监管下,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各地可通过债券贴息、发行费用补贴、风险缓释基金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八、支持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向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领域投资。鼓励各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园区内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标准厂房等的建设;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工程建设等,鼓励发债用于为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中小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包括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
九、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积极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逐步整合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人才及技术、纳税缴费、劳动用工、用水用电、节能环保等信息资源,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
十、积极组织开展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与小微企业的项目对接活动,促进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资本的投资需求与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有机结合。
十一、认真贯彻《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892号)精神,积极引导创业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企业债券支持产能过剩行业的小微企业转型转产和产品结构调整。严格禁止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财政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或间接投向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和违规在建项目。
十二、清理规范涉及企业的基本银行服务费用。加强对商业银行收费的监管,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把规范银行收费行为作为对小微企业清理治乱减负的重要内容,重点查处商业银行审核发放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捆绑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以及明令取消的项目继续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行为。进一步整肃经营环境,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