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2-00651
发文字号: 陕发改环资〔2012〕1675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陕发改环资〔2012〕1675号 关于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2-11-01 17:30:00
陕发改环资〔2012〕1675号 关于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2-11-01

关于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及韩城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省级有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驻陕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1982号)以及《关于2012-2013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办发〔2012〕31号)精神,“十二五”期间,全国将创建20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其中,2012-2013年在全国创建1000家左右。为做好我省公共机构创建节约型示范单位工作,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发挥公共机构对全社会的引导示范作用,现就我省公共机构创建及推荐申报节约型示范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以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和绿色消费为重点,在全省各级机关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公共机构中,“十二五”期间,创建100家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其中,2012-2013年创建50家左右。通过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体系,单位建筑面积和人均能源资源指标大幅度降低,形成5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同时,进一步推动我省各级公共机构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
  二、创建条件
  纳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公共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各级机关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500吨标准煤,其他公共机构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
  (二)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基础较好,具备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所需的组织管理、人员技术等条件;
  (三)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节约效果明显,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广意义。
  三、创建内容
  (一)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采暖地区的公共机构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实施能耗分项计量,建立监测体系,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
  (二)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节能、节水技术和产品,加快实施配电、空调、采暖、照明、电梯等重点耗能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推广节能新能源汽车,加快淘汰老旧汽车。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三)节水和资源循环利用。开展节水型单位建设,实施用水设备节水改造,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充分利用中水、雨水。加强废旧物品回收,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四)可再生能源应用。积极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建筑屋顶,开展太阳能光热、光电应用。
  (五)绿色消费。严格落实节能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有关规定,积极使用再生纸等再生办公用品,抵制商品过度包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开展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活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
  (六)管理监督。按照节约型机关评价导则、节约型学校评价导则等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能源资源管理体系。完善节能规章制度,开展能耗、水耗定额管理,强化供暖、空调、照明、办公设备等日常管理。加强公务车使用管理,实施油耗指标管理。宣传节约理念,提高节约意识。
  四、实施程序
  (一)申报推荐。各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根据示范单位创建条件、内容要求和分配名额(附件1),组织申报单位编制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附件2),按要求填写《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推荐表》(附件3),于2012年10月底前完成本市(区)2012-2013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初选工作,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直属公共机构由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初选工作并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级机关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
  (二)组织实施。根据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各单位要按照审定的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三)评价验收。2013年10月底前,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标准》,组织对全省示范单位进行评价验收,并将评价验收结果报送国管局。2013年12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创建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实地抽查,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公共机构进行公示并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对不能按时完成创建任务或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并取消创建资格。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深入推动示范创建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上确定,此项工作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示范单位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各示范单位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管理制度,明确任务分工,抓好实施方案的实施。
  (二)加大支持力度。对示范单位实施的创建内容,符合国家和省上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的项目,以及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项目,按现行政策渠道以及“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大力支持。
  (三)严格申报条件。各单位在推荐申报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做到好中选优,确保示范单位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四)加强宣传工作。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做好创建活动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领和带动本地区公共机构深入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附件:1.《创建2012-2013年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名额分配》.doc   
           2.《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编制大纲》.doc
           3.《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申报表》.doc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2年10月31日

 

  (联系人: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王照刚
             029-87292383         18991158079)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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