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有关申报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旅游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旅游局,韩城市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加强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国家在已确定第一批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的基础上,为推动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申报管理规定(暂行)》等文件,现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区切实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推荐工作,力争在每个市区培育一至两个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循环经济特征明显、教育示范作用强的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
二、请各市区按照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申报管理规定,严格审查,认真筛选,于每年4月30日前,择优向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联合上报符合条件的备选单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旅游局
20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