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2-00685
发文字号: 陕发改投资〔2012〕1842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2-12-20 10:58:00
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2-12-20

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
同等对待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经济建设局、财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10〕48号)有关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158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间投资迅速发展壮大,目前已经占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50%左右,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带动就业、繁荣城乡市场、推进结构调整、增强经济活力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主要力量。
  各市(区)、各部门要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对符合政府性资金支持方向的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扶贫开发等领域的投资。
  二、安排政府性资金要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各市(区)、各部门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与政府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定额、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予以公开,便于民间投资主体准确获取相关信息。
  各市(区)、各部门要依照政府性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各类投资主体提出的政府性资金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规则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应一视同仁。对于符合有关规定、通过审核的民间投资项目,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不得歧视,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区)、各部门在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对于在我省设立、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备案、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以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要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等方式,积极引导民间投资。
  三、加强政府性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市(区)、各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各类投资主体认真执行政府性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政府性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使用政府性资金要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各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10〕48号)和本通知要求,抓紧制订和修改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负责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同等对待、公开透明,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