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和
开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
检查验收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
为了加强全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检查验收程序,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切实把项目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西部〔2010〕138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7号)、《关于印发<关于做好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09〕1447号)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了《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以下称《验收办法》),现印发执行并就2008年和2009年度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各部门要提高对检查验收重要性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检查验收工作,认真组织学习《验收办法》,熟悉检查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深入领会检查验收的宗旨和目标,研究解决检查验收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作好检查验收工作保障,根据当地实际组织指导各县开展建设项目的自查验收工作。
二、各市各部门接到通知应尽快将《验收办法》转发各实施县(市、区)制定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对县级自查和市级复查工作进行布置,积极推动检查验收工作展开。
三、各市复查工作2011年11月15日前完成并报请省级抽查验收,按此时间结点安排县级自查验收工作。省级部门抽查验收2011年11月30前完成,12月20日前完成全省2008、2009年度建成建设项目检查验收总结工作。
四、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检查验收纪律,及时发现检查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和改善检查验收工作,注意总结检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五、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及时收集、汇总、通报检查验收工作情况。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巩固退耕还林 检查验收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
业局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0月9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