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序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于2011年8月3日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11号令),同时废止了2005年10月12日起施行的原《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现将新公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新的管理办法,对于本省区域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审核,除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的41家中央企业(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附件)外,其它企业需先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通过并出具意见后,方可将申报材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企业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交的材料包括:(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函;(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表;(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四)、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登记表)批复复印件;(六)、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说明;(七)、项目设计文件(包括中、英文版)(八)、减排量购买协议;(九)、咨询服务协议;(十)、打捆协议(仅打捆项目需要)。提交的材料需按相关要求装订整齐(胶装),顺序正确、字迹(印章)清晰,业主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字必须为原件。
我省目前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产业结构加快调整的时期,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资源潜力较大,有效地组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对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减排温室气体意义重大。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对需要申报项目的企业和有关中介机构的指导,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加快推进我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提高我省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整体能力。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清洁发展 管理办法 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1月3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