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0-00757
发文字号: 陕发改环资〔2010〕1778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陕发改环资〔2010〕1778号  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循环经济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0-11-04 16:46:00
陕发改环资〔2010〕1778号  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循环经济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0-11-04

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循环经济试点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2006年,我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意见》(陕发改环资〔2006〕1370号),确定了省级第一批24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经过几年的试点实践,初步建立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以企业为主体、以园区为窗口、企业间及产业间有机耦合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思想上重视不够。有些部门和企业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够积极主动。二是措施不得力。目前,还有部分试点单位尚未编制实施方案,试点工作没有全面展开,致使试点工作滞后,未能达到示范和带动作用,影响了全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0〕 83号),推动全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规范试点单位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下一步试点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减少废弃物排放为目标,全面贯彻“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层推进,加大试点示范的工作力度,培育壮大循环经济规模,推动全省循环经济工作深入开展。
  工作目标:充分发挥试点单位“先行探索、典型示范、以点带面、以线促面”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抓好企业、园区及社会三个层面试点,扶持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和市县,探索出我省不同行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模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试点单位确定原则
  统筹兼顾。试点单位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要符合全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战略要求,试点单位的选择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及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需求,实现综合协调发展。
  注重实效。试点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着重解决我省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相关项目应有明确的量化目标,示范带动作用显著。
  自主创新。试点单位应具备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基础,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机构健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以及具有机制体制创新探索的园区。
  示范推广。试点单位在同类行业和领域中具有显著的特点和优势,建设内容和目标可行,能够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形成值得示范推广的先进经验。
  三、试点单位选择范围和条件
  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主要针对企业、园区及市县三个层次,综合考虑工业、农业及服务业等领域,围绕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弃物排放和提高废旧资源再利用率等内容展开。凡纳入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的相关单位自动入选陕西省循环经济试点。
  (一)企业试点
  企业试点以在本省行政区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发展循环经济需求的企业,以及提供循环经济相关新技术、新产品(包括应用软件)和服务的企业为对象,主要支持试点企业在资源减量、资源回收、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等环节,开展清洁生产、加强技术研发与应用、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深化管理创新。
  企业试点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产业;
  2、企业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经济、社会效益良好,节能环保成效显著;
  3、企业的循环经济实践模式或拥有的技术产品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4、企业应具备发展循环经济所需的技术、资金和专业人才等良好基础条件,已编制循环经济实施方案;
  5、企业能耗、水耗水平及污染排放水平须达到国家和我省单位能耗(电耗)、水耗限额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园区试点
  园区试点以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和重点市县特色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园区和各类特色产业集聚区,主要支持园区构建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经营模式、管理体系和基础设施,提高资源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降低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园区成为转变区域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集聚载体。
  园区试点原则上每两年确定一次,申报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发展循环经济的主题明确、重点突出,且已编制园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
  2、园区发展规划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且无任何违法记录;
  3、园区的资源产出指标、资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废物排放指标处于全省前列。
  (三)市、县试点
  市、县试点以本省设区市和重点县(市、区)为对象,主要支持区域层面加强人口与资源统筹,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集约型产业,强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完善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利于资源循环的公共设施,形成政府有效引导、企业公众广泛参与的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机制。
  市、县试点原则上每三年确定一次,申报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区域有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机制和专职人员;
  2、已编制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3、设有循环经济相关的专项资金;
  4、在循环经济领域开展了大量基础工作并取得成效。
  四、确定试点单位程序
  1、编制循环经济实施方案或规划。申报单位根据省发改委印发的年度申报工作指南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机构编制本单位循环经济实施方案或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5]2441号)的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试点单位基本情况;
  (2)试点建设的基础条件,存在或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3)试点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预期目标;
  (4)试点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应明确建设内容、主体及关键技术,并进行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分析;
  (5)试点单位最终预期目标须涵盖国家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有关内容;
  (6)保障措施及进度安排。
  2、预审并组织上报。各市区发改委根据省上通知组织开展本地区循环经济试点申报工作,对申报单位循环经济实施方案或规划进行预审,提出备选单位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发改委。
  3、专家评审并确认公布。各备选单位通过市区发改委向省发改委报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及相关要求材料。由省发改委委托专家组对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发改委正式确定公布年度试点单位,并向试点单位授予“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证书”,享受国家循环经济有关优惠政策。
  4、实行淘汰退出机制。凡确定为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企业、园区和市县(包括省上确定的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必须按照实施方案或规划建设内容要求按期建成并发挥效益。省上将进行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估,实行淘汰退出机制,对在规划期限内完不成建设内容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试点单位,取消试点资格。
  五、试点工作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省发改委牵头组织协调并推动全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并成立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专家组,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市、县试点工作由各市、县发改委统筹负责;园区试点工作由园区管委会或园区经营公司统筹负责,支持园区内企业共同参与园区试点工作;企业试点工作由企业自身负责。
  1、启动试点建设。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各单位试点工作的开展,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试点单位要根据审核通过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有计划地积极推进试点的各项工作。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园区和市县在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在省专项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重点扶持。
  2、开展评估验收。试点单位要对试点工作及项目建设进行科学评价,编制阶段实施报告,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3、推广试点经验。试点单位对开展试点工作的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对于省上验收合格的试点单位,省发改委给予公告,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不同层次的经验交流推广会,进行试点经验的宣传推广,并选择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企业、园区和市县授予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称号。

  附件:1、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市、县);2、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园区);3、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企业).doc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循环经济  试点  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1月3日印发
                                           共印30份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