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1-00858
发文字号: 陕发改运行〔2010〕2161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陕发改运行〔2010〕2161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电网实施节能发电调度及发电量指标替代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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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1-02-23 10:23:00
陕发改运行〔2010〕2161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电网实施节能发电调度及发电量指标替代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1-02-23


关于印发《陕西省电网实施节能发电调度
及发电量指标替代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加快推进电力工业节能减排,促进电力结构调整,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71号)要求,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实施“以大代小”发电权替代交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对原省工交办、省发改委、省物价局、西北电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电网实施节能发电调度及发电量指标替代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工交发〔2007〕8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附件:陕西省电网实施节能发电调度及发电量指标替代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能源  电力  办法  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2月23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陕西省电网实施节能发电调度
         及发电量指标替代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步伐,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11号)有关要求,推进我省电力工业结构调整,改进发电调度方式,做好全省以高效、环保机组替代低效率、高污染机组发电的发电量指标替代交易工作,促进全省发电企业节能、降耗、减排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依照职能负责发电量指标替代交易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西北电监局负责陕西省发电量指标替代交易的监管工作,省电力公司负责并入陕西电网机组的发电企业发电量指标替代交易的具体实施,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负责并入管辖电网范围内机组的发电企业发电量指标交易的具体实施。并入陕西电网机组的发电企业与并入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管辖电网范围内机组的发电企业之间签订发电量指标交易协议,由省电力公司和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共同协商组织实施。
    第三条  节能发电调度是指:在电力调度的过程中,优先安排可再生、节能、高效、低污染的机组发电,限制高耗能、污染大、违反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机组发电。发电量指标替代交易是指:发电企业通过签订发电量指标替代交易协议,将发电量指标全部或部分有偿出让,由其它发电企业有偿代替其完成出让的发电量指标。
    第四条  节能发电调度和发电量指标替代交易应以“安全第一”为原则,替代发电机组的替代能力应充分考虑其发电能力,并通过电网安全校核,以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
    第五条  为达到节能降耗和保护环境的目的,发电量指标替代交易工作要遵循大容量机组替代小容量机组;低煤耗机组替代高煤耗机组;环保机组替代非环保机组的原则。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优先安排替代发电,未按省环保部门计划要求安装脱硫及电除尘设施的机组和属于国家关停范围内的火电机组不能作为替代方发电。
    第六条  鼓励电量上网的所有燃煤机组发电企业(包括统调电厂、地方小火电)积极参与发电量指标的替代交易。
 
第二章  节能发电调度原则
    第七条  坚持电网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省内所有火电机组统一进行优化调度,尽量安排能耗低、排放少、节水型大容量机组多发电,减少能耗高、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发电。
    第八条  充分利用省内外水电资源,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和水电机组发电,避免及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调度原因造成的弃水电量损失。
    第九条  已到关停期限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机组不得调度发电。
    第十条  火力发电机组均须装设实时运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供热机组均须装设热负荷实时监测装置。实时调度过程中要对火力发电机组烟气排放和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发电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
 
第三章  替代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  发电量指标替代交易包括:
    发电公司(厂)内部替代——同一发电公司(厂)机组之间进行的替代,由发电公司(厂)内部对机组运行方式进行优化,提高高效机组设备利用率。
    同一集团公司不同发电公司(厂)之间的替代交易——隶属同一发电集团内部的高效机组发电公司(厂)与低效机组发电公司(厂)之间签订替代交易协议(替代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不同发电集团不同发电企业之间的替代交易——隶属不同发电集团的高效机组发电公司(厂)与低效机组发电公司(厂)签订替代交易协议(替代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在发电量指标替代交易工作中按照替代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的要求,优先安排发电公司(厂)内部和同一集团公司不同发电公司(厂)之间的发电量指标替代交易。
    第十二条  替代交易中按照替代和被替代上网电量相等的原则进行替代,其厂用电问题按双方各自上年度的综合厂用电率进行协商折算。
    第十三条  发电量指标替代交易量,以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计划为基础,按关停计划拟关停机组关停当年的计划发电利用小时数与全网火电机组当年计划发电利用小时数平均值相同,关停的第2年计划发电利用小时数指标为全网火电机组当年计划发电利用小时数平均值的90%,关停的第3年计划发电利用小时数指标为全网火电机组当年计划发电利用小时数平均值的80%,关停的第4年指标减至零。未列入国家关停计划的小火电机组提前关停的,自其关停之日起3年内,其发电量指标(按当年全网火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数的平均值)可全部替代交易。
    第十四条  参加替代交易的机组包括:
    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作为替代发电方;
    10—20万千瓦燃煤机组可作为替代发电方,也可作为被替代发电方,以替代和被替代双方的发电煤耗、污染物排放等指标确定;
    1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作为被替代发电方。
    尚未列入关停计划的地方电厂的小火电机组(包括自备电厂),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计划,鼓励参与替代交易,且每年参与替代交易的电量不得少于当年上网电量计划的10%。完成当年全部发电计划后调度部门将不予安排其上网发电。
    第十五条  替代双方可自愿协商签订协议,或由省电力公司及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组织集体撮合并签订协议。有意愿替代或被替代发电的发电企业,将相关信息(电量和电价)按并网关系分别报省电力公司和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要及时将替代意愿向网内发电企业公开发布。撮合替代的成交结果须及时反馈给有关发电企业。
    第十六条  各种替代交易方案,按照并网关系分别经省电力公司或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核准,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和西北电监局备案。
    第十七条  替代双方签订协议后,替代双方及省级电力公司共同签订发电量指标替代交易三方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替代电量、替代发电补偿费用、支付方式、电网公司收取的网损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替代双方以及省级电力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三方替代协议签订后,按并网关系省电力公司或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在月度发电计划中相应增减相关电厂的发电计划,并执行计划。在电网发生阻塞或异常时,省电力公司或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相应调整替代电量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发电公司(厂),调整部分可在后续月份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发电量指标替代交易不影响其它发电市场份额。
    第二十条  替代交易上网电价和交易电价的确定:
    为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对提前关停或按期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在保证机组关停的前提下,被替代方按机组现行上网电价向替代方的机组转让发电量指标。已转让发电量指标并确保关停的小火电机组按其现行上网电价执行。电网公司可向替代方收取发电量指标替代交易发生的网损费用每千瓦时0.5分钱。
 
第四章  替代交易计量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  计量点以《购售电合同》中确定的计量点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不涉及计量点改变和上网电价改变的发电量替代由发电企业自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替代方的替代发电收益、被替代方发电量指标补偿收益由省级电力公司按照替代协议统一结算(该部分费用的支付所引起的税务问题,以税务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发电量指标替代电量的结算优于《购售电合同》签订的年度计划电量结算。
    第二十五条  替代交易采用月度结算、年度总清算的方式,如果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应对电价调整前的交易事项进行阶段清算。
 
第五章  替代交易的变更和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替代发电公司(厂)当月因发电设备的原因不能完成替代电量,由省级电力公司调度顺延至下月安排,但不得跨年。如因设备原因确实不能完成替代电量,以保证被替代发电公司(厂)利益为原则,积极联系其它发电企业变更替代发电协议,同时按并网关系分别报省电力公司或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核准。由省级电力公司按变更后的替代发电协议安排发电。
    第二十七条  如果因替代方的设备原因或不能及时变更替代协议的原因造成被替代方的损失,则由替代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替代电厂因不可抗力不能完成替代电量时,在征得被替代电厂和省级电力公司同意,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可终止执行该发电量指标替代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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