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县(区)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根据《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方案》有关安排,经自愿申报和组织评估,现确定西安市莲湖区、宝鸡市金台区、铜川市印台区、延安市安塞区、安康市高新区等5个县(区)为全省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
上述县(区)要充分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切实增强信用建设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探索创新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其他地方要认真学习借鉴示范县(示范园区)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委文明办将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对示范县(示范园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常态化评估,对示范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特此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共陕西省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